防爆电器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金属部件
1.材料成分:制造商应准备电气设备完全符合防爆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中对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材质规定。
2. I类电气设备:
制造I类EPL Ma级或Mb级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a.15%的铝、镁、钛和锆;
b.7.5%的镁、钛和锆;
以上要求不适用于I类携带式测量设备,但设备应按规定标志“X”,并在特殊条件中指明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特殊事项。
I类手持或支架式电钻(及其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
II类电气设备
制造用不同保护级别的II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含量不应超过:
对于EPL Ga:
10%的铝、镁、钛和锆;
7.5%的镁、钛和锆;
对于EPL Gb:
7.5%的镁和钛;
对于EPL Gc,除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符合
对于EPL Gb的要求外无其他要求。
如果超过上诉成分就应标志“X”,并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应含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用户能够确定设备是否适合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III类电气设备
制造不同保护级别的III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按质量百分比的总含量不应超过:
对于EPL Da:
7.5%的镁和钛;
对于EPL Db:
7.5%的镁和钛;
对于EPL Dc,除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应符合EPL Db的要求外,没有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