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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防爆(一)

撰写:酒厂筒仓 | 2021-07-20 | 阅读量:324次

1. 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2. 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110m2/m3;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粉尘<10MPa·m·s-1的粮食粉尘时,其泄压比C值应小于0.030m2/m3。

3. 厂房、仓库内不应使用敞开式粮食溜管(槽)等设备。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建筑顶层靠近外墙部位。

4.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机械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内或筒仓外。提升机入口应单独设置负压抽风除尘系统。提升机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溜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设有泄爆口,机座处应设置清料口,机头处应设置检查口。提升机应设置速度监控、故障报警停机等装置。

3)螺旋输送机全部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卸料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并应设置堵塞停机装置。

4)带式输送机应设置拉线保护、输送带打滑检测和防跑偏装置;必须采用阻燃输送带且不得采用金属扣连接,设备的进料口和卸料口一处应设置吸风口。

  5)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